​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
发布时间:2023/11/10 浏览次数:1464

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
为加强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,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,提高学术研究水平,根据《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,结合呼和浩特博物院实际,特制订本工作规程。

第一条  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(简称学术委员会),是由院内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的学术研究、审议、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。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,大力弘扬学术风尚。

第二条  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学术民主,发扬实事求是,公正客观的优良学风。对评议过程有保密义务。

第三条  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,尽职尽责,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。

第四条  学术委员会(出席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,会议有效)应将重要事宜的讨论结果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发全体委员,并存档备案。

第五条  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,赞成票达到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,方可有效。

条  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。审议博物院学术发展规划,制定年度研究计划,主持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,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等。

条  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呼和浩特博物院内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
  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机构,如评审组、评议组、调研组课题组等,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会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。

条  本规程由呼和浩特博物院负责解释。

 

呼和浩特博物院

20231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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